第三十四節,胎疾宜治
聖濟經曰:
或者以妊娠毋治,有傷胎破血之論,豈知邪氣暴戾,正氣衰微,茍執方無榣,
縱而勿藥,則母將羸弱,子安能保。
上古聖人謂重身毒之,有故無殞,衰其大半而止。蓋藥之性味,本以療疾,
誠能處以中庸,與疾適當,且知半而止之,亦何疑於攻治哉。
第三十五節,療母安胎二法不同
王海藏曰:
安胎之法有二:
如母病以致動胎者,但療母則胎自安。
或胎氣不固,或有觸動,以致母病者,宜安胎則母自愈。
〔慎齋按〕
已上二條,序胎疾不可不療,而療之之法,則當分母病胎病以處治也。
第三十六節,胎前用藥從厥陰經治法有三禁論
張潔吉曰:
婦人童幼,天癸末行屬少陰,天癸既行屬厥陰,天癸既絕屬太陰。
治胎產病從厥陰者,是祖氣生化之原也。厥陰與少陽為表裏,故治法無犯胃氣,及上中二焦,謂之三禁,不可汗,不可下,不可利小便。
若發汗,則同傷寒下早證。利大便,則脈數而動於脾。利小便,則內亡津液,
而胃中枯燥。用藥能不犯三禁,則榮衛和而寒熱止。
第三十七節,胎前以清熱養血為主論
王海藏曰:
胎前氣血和平,則百病不生。
若氣旺而熱,熱則耗氣血而胎不安,當清熱養血為主。
若起居飲食調養得宜,絕嗜慾,安養胎氣,雖感別證,總以安胎為主。
第三十八節,胎前清熱養血宜兼順氣為主論
朱丹溪曰:
胎前當清熱養血為主,白朮、黃芩,為安胎之聖藥。
俗醫不知,不敢用,反謂溫熱劑可以養胎,不知胎前最宜清熱,令血循經不妄行,故能養胎,黃芩安胎,為上中二焦藥,使降下行。
益母草活血行氣,有補陰之功,胎前無滯,產後無虛,以行氣中有補也。
胎至三月四月忽腹痛,惟砂仁、木香能安胎治痛行氣。
八九月必須順氣,用枳殼、紫蘇之屬。
但氣虛者,宜補氣以行滯,用參、朮、陳皮、歸,芍、甘草加腹皮。
氣實者,耗氣以抑陽,用芩、朮、陳皮、甘草加枳殼。
如將臨月,胎熱以三補丸加香附、白芍,或地黃膏。血虛者四物,若瘦弱人,
勿用芍藥,以其伐肝也。
第三十九節,胎前三禁以養血健脾清熱氣為主論
汪石山曰:
徐之才與巢元方,有十月養胎用藥之法,當逐月詳其所屬之經,氣血虛實,
而用是經之藥,虛則補之,壅則之,熱則涼之,寒則溫之。
不可汗下,及利小便,蓋胎元必賴氣血以養,若汗則亡陽傷氣,下則亡陰傷血,利小便則傷精液,是以三者皆在所忌。
凡胎前病,總以養血健脾清熱氣為主。
〔慎齋按〕
十月分經養胎之說,創自巢元力病源論,夫巢氏為隋代名醫,張子和嘆其謬立名色,故云支派之分,自巢氏始,病源之失,亦自巢氏始。
即如受胎,始於命門子戶,人身十二經氣血,俱翕棸以養胎元,
豈有某經養某月胎之理,而陳良甫附會其說,以五行分配四時,定養胎法,
尤無理甚矣。
若徐之才,又因元方良甫之謬,而以十月分配某月見某證,則用某藥,立方主治,分列條下。夫孕婦胎前,病邪百出,豈有限於某月必見某證,執用某方以治之,不但膠柱鼓瑟,直是齊東之語,荒誕不稽者也。
姑存巢陳二論,刪去徐氏十條,以正婦人良方訛以傳訛之失,汪石山見理甚明,亦從而稱述之,何歟?